从“小虫米子”案看“淘字号”与“淘品牌”的保护
    简介
     2005年,杨艳华创建了“小虫蜜子”,并于同年4月4日开始使用它作为淘宝店铺名称和淘宝旺旺账号(见图1)、“小虫子”米子”淘宝店专营时尚女装。2010年6月,杨艳华与国内知名户外品牌“骆驼”掌门人万金刚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小虫米子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子”)。简称小虫米子公司)。小虫米子”正式嫁给“骆驼”,成为“骆驼”旗下的高端女装品牌。经过长期的推广和运营,“小虫米子”淘宝店现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淘宝C店。
    2011年3月,小虫米有限公司申请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见2)注册申请书,获准在第25类婴儿服装及2012 年 4 月的其他产品)。
     据了解,北京恒润盈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盈盛公司)于2008年12月申请注册了第7129598号“小总蜜子”商标(见< @3) 2010年8月申请获批,在第25类服装鞋帽类注册。
     对此,小虫米子公司认为,恒润盈盛“小虫蜜子”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有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故于2013年9月针对恒润盈盛公司第7129598号商标“小总蜜子”进行了抢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今年4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标复审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总迷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确定注册商标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构成小虫米子公司已经使用并对该商标的抢注具有一定影响。据此,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
     恒润盈盛公司认为,其此前已申请并获准注册“小虫米子”商标,小虫米子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的同类产品。因此,2014年3月,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4年12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了商标评审〔2014〕0000114487号“字第9280441号“小冲米子”商标无效裁定请求书”,认定恒润盈盛公司第7129598号“小宗米子”商标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因此. 9280441 “小总蜜子”商标无效。
     据悉,小虫蜜子公司对商标评审[2015]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不服,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意见  冯小青,方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知识产权法研究生
     在对小虫米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小虫米子”作为淘宝网店名称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其小虫米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小虫米子”标识进行商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恒润盈盛公司注册“小虫米子”商标为抢注商标,小虫米子公司曾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商标无效。
    许多权利人在遇到商标抢注时会尝试通过主张在先权利来寻求救济。但是,并非所有民事权益都可以通过商标法以在先权利予以解除,关键在于民事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电商平台中的店铺名称虽然具有一般商家名称的识别功能,但并不属于具体的商家名称。未办理相关登记和公示手续,也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因此,店铺名称在电商平台中的唯一性和稳定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显然难以将其作为独立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小虫米子”案中,电商平台店铺名称能否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核心是小虫米子公司是否仅使用“小虫米子”作为店铺名称或徽标 与它提供的物品(例如衣服)联系起来。从小虫米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小虫米子公司实际上将这个标识用于特定产品的宣传,这也使得“小虫米子”具有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力。为此小虫米子,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恒润盈盛公司构成抢注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裁定撤销恒润公司注册的“小冲米子”商标。小虫米子公司商标的使用是支持其主张的关键。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能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需要具体案例研究。电子商务平台店铺名称不属于商号权的内容,是否构成其他在先权利需要其他民法的具体指导。如果店铺名称也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自然会构成未注册商标,经营者可以证明这个标志的影响力,防止他人抢注。
     “小虫巫女”案的启示其实是,对于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来说,为了有效维护店铺名的专有使用权,防止他人抢夺自己的好感,可以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基于成本考虑,尽快将相关品牌标志注册为商标;其次,对于自行设计的店铺标识和店铺名称,需要保留原始设计文件、权属信息等原始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主张版权,以获得在先的维权;第三,店铺名称应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相结合,或一起推广,或在商品和服务上标明店铺标志和店铺名称。
    陈建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小窝米子”品牌以其独特的时尚设计和高品质的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小虫米子公司从2005年开始使用“小虫米子”标识,如今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希望被恒润盈盛公司抢先注册为商标。恒润盈盛公司申请注册“小冲米子”商标并非偶然。本案获准使用“小虫米子”商标的涉案产品与“小虫米子”品牌创始人或受让人的主要产品相同或近似,势必给后者造成巨大的商业损失。刚意识到这一点,“小虫米子”品牌创始人以侵犯在先权利、抢注其在先使用且有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抢注“小虫米子”的异议。 ” 商标注销申请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小总蜜子”商标无效案给市场经营者带来以下启示:
    首先,不要企图通过抢注已经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来获取不公平的商业利益和市场。虽然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侧重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但目前我国商标法也对使用较早、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可能的直接后果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如果抢注者实际使用了抢注者商标,所产生的品牌效应对于抢注者来说也将为零。
    其次,目前从“小虫米子”案看“淘字号”与“淘品牌”的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已成为商业竞争的主战场之一。任何在这个市场上忽视品牌保护的企业也会受到伤害。进入电商平台的企业不仅要在平台上给自己一个吸引人的“名字”,更要注意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小虫米子,尤其是品牌意识的强化。如果您使用时间长但未及时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可能会导致您自己的品牌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也会导致您自己后来注册的商标被抓在是否可以注册的争议中。
    第三,电子商务平台不在商标保护法的范围内。在平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电商企业应该意识到,与传统的商业竞争一样从“小虫米子”案看“淘字号”与“淘品牌”的保护,商标也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和质量的作用,消费者仍然订阅购买商品,忽视品牌保护的后果最终会损害电商企业利益。
    黄无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小总迷子”案涉及的维权并不常见。它们是对淘宝店铺名称的保护,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新型商标纠纷。该案直接关系到小虫米子公司核心商标的有无,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本案也将为“道牌”和“道牌”的保护树立一个重要的榜样。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淘宝店铺的名称是否属于商号。商号,在我国,是指企业的名称,其权利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由于真实身份识别等交易安全等问题,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未经注册用于表明服务来源的所谓“商品名称”,实际上可能是未注册的“服务标志”。因此,针对小虫米子公司对恒润盈盛公司“小虫米子”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指出: “淘宝店名专有权不能直接等同于商号权”。
    二、在先权利的种类及其证明。主张在先权利时,需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在先权利存在的证据,如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材料、核准登记的商标证明等。另外,对于姓名权等,需要提交在先权利的商业影响已经辐射到诉讼领域的证据,比如在先姓名的知名度。
即使小虫米子公司在淘宝店铺使用的“小虫米子”未注册为商标,但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仍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保护。因此,主张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的,应当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一定的权利。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声誉。
    三、恶意抢注的识别问题。正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相关裁定中所述:“小虫米子网店早在2005年就开始销售‘小虫米子’品牌的服装产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小虫米子”在服装等商品上被用作商标”以及恒润盈盛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小虫蜜子”商标的事实,可以推定恒润盈盛公司知道在先权利(权益)的存在。在知道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声誉的情况下,阻止后继申请人获得商标权是合理合法的。
    第四,如何保护“桃子号”。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网络销售环境,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认定所谓的淘宝店名是商标。基于网络易传播、易传播的特点,建议网店经营者尽快将其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一旦获准登记,权利人将获得强有力的保护,投资营销,积累自身商誉。未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可能会因他人的商标注册而被抹去,未注册的所谓网店名称可能会被阻止进一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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