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做手工兼职,十几万人兼职做手工,被骗1.31亿!多个细节曝光
在家做手工,一天赚100块钱很容易
这样的兼职广告,你心动了吗?
小心,这可能是一个骗局!
8月9日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31亿元以上的诈骗案一审判决公开宣判。该犯罪集团的头目、负责人闫某之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李某丽、方某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年,并处罚金50万元、30万元。犯罪集团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处理。
体力活兼职骗局细节曝光
三个级别的“入场费”
实际上非常困难的手工工作
起初,方某美其实是个被骗的人。
2018年,方某梅无意中在网上看到了一份兼职的帖子,顿时被感动了。很快,方某梅交了988元的报名费,准备大赚一笔。
“公司设置了‘入职费’三个档次,兼职488元,代理688元,总代理988元。不同的是,作为代理,你可以通过招募新人获得佣金,而且几乎可以拿到新人的“入会费”,大概60%左右;如果你是总代表,除了拿提成,还可以在新入100人后晋升为组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责任在家做手工兼职,十几万人兼职做手工,被骗1.31亿!多个细节曝光,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方某美解释道。
交完“入会费”没几天,方某梅就收到了公司寄来的手工制品半成品,包括手珠、鞋垫、枕头等。根据公司的招聘说明,她只需要用针线缝就可以了。鞋垫和枕头上的鞋垫和枕头。图案绣好,成品寄回公司付款。
但事实并非如此。“鞋垫和枕头都很难绣,就算我继续绣,绣一双鞋垫也要4-5天,如果公司发来的半成品都绣好了,那需要的时间会更多绣一个多月,奖励才100元。多样化。” 方某美解释说,公司会故意将很难刺绣的半成品寄给被骗的人,目的是让他们无法完成,并为获得赔偿设置障碍。
发给受骗者的手工半成品
另一名骗子詹某对此深有感触,“在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需要做的手工工作很容易,但实际收到的半成品很难绣。我试过了。”吧,估计1个月也绣不完,投资和回报明显不值得。” 由于被骗的金额不大,詹最终没有选择报警。
PS在微信群里
结算付款图片
方某美发现自己做体力活挣不了钱,就转而招新人。
“会贴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好做在家做手工兼职,在家也能赚钱,随机发货简单手工’等。” 方某梅解释道,“我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招募了100个人,每个新人的‘入职费’除了拿提成外,还要提拔为领队,固定底薪每月2000元。”
一旦成为团队负责人,您将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组长会把交过“入门费”的兼职员工拉到群里,每天发群里结算和缴费的照片,制造其他兼职员工在赚钱的假象. “其实这些图片都是假的在家做手工兼职,都是PS合成的,目的是让他们觉得无法完成手工作业是他们自己的原因,而不是公司的原因,以免他们报警。” 方某美解释道。
因为方某梅“擅长管理”,2018年底,她成为了公司的“高管”在家做手工兼职,十几万人兼职做手工,被骗1.31亿!多个细节曝光,主要工作变成了研发“产品”、研究“说话技巧”、提升团队“表现”,处理“负面舆论”。“等待。
“对于被骗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我们会提前准备好‘华数’,然后请‘讲课老师’将‘华数’送到‘客服组’统一回复。” 方某梅解释说,有时他们也会研究新的“产品”。例如,鞋垫特别难绣。大家的意见很大,在网上也流传开来。因此,需要用其他难以刺绣的手工作业来代替鞋垫。
最终,方某美成为了犯罪集团中仅次于严某之和李某礼的最重要人物。“公司‘高级’微信群有9个人,有大事找严某智,一般问题我来解决。” 她坦白了。
诈骗集团“办公”场所
法庭听证会找出答案
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美等人,先后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新创电商”等公司名义在微信好友。圈子等网络平台提倡体力劳动,声称加入工作后可以无限期接受体力劳动。
被害人支付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美等人采用故意拖延结算交割时间、延长被害人退货周期、增加体力劳动难度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放弃完成体力劳动。或者继续接受体力劳动,从而达到非法占用加盟费的目的。从遇难者身上回收的汽车衣架、鞋垫、钻石画、珠子等手工制品堆放在陕西、安徽等地没有正常销售活动的仓库中。
被告人闫某志、李某利等人还通过建立大量班长组、高层组等微信工作群,设置班组长、高层助理、高层等职务,进行诈骗活动。级别经理来管理欺诈者。
2018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严某智、李某利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18万余人,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元。被告方某美累计诈骗金额超过1.27亿元,获得违法所得超过62.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智、李某丽、方某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人闫某之、李某丽涉诈骗金额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涉诈骗金额1.27亿元以上,均构成犯罪欺诈罪。被告人闫某之是该犯罪团伙的头目和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该团伙所犯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丽、方某美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同为主犯,应按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随后依法作出判决。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