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商法,【消费维权】3月15日起施行!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新规!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珠出席发布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李光宇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
图为会议现场。孙昆成 摄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司法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如下:
一、条例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并将其提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互联网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和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11月16日,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是,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空白和空白。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填报规则的空白和漏洞,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022年1月16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线消费已成为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深入研究,召开了多场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企业、法院系统的座谈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所遵循的概念和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网络消费问题事关千家万户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感觉。
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前新电商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在线消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平衡保护,妥善处理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
三是顺应网络消费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规则。线上消费具有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区域、合约格式化等特点。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四是立足现状,为未来创新预留空间。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统一审判规模,顺应审判实践需要。与此同时,网络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模式、新模式不断衍生。司法解释在关注现状、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也注重为未来的市场创新留出空间。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共20条。
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标准条款。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如“签收货物即视为承认货物质量”、“经营者拥有单方面解释权或最终决定权”等。解释”等。规定具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依法视为无效。
二是完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护。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获得现场体验,这在网上购物通常是不可能的。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规定消费者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前提下,因需要对商品进行检查,应当开箱验货。同时新电商法,【消费维权】3月15日起施行!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新规!,很显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强化平台责任。《条例》第四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即使电商平台没有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品的卖方或服务的提供者。
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新电商法,【消费维权】3月15日起施行!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新规!,压实商家责任。实践中,存在商户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例如通过客服的个人微信支付商品等。当双方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商家以未通过交易平台付款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规定》第五条明确,在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声称平台上的经营者对商品的销售者负有责任。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平台上的经营者以未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支付为由进行抗辩。
五是明确网店转让未公示责任,保障消费者合理信任。现实中,网商账号和店铺转让比较普遍,但部分经营者未依法公开信息变更。纠纷发生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再次推卸责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第六条明确,平台经营者向其他经营者转让网络账户和店铺,但未依法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情况。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六是明确骗购、骗评、骗流量合同无效,切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色生产”链条。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问题,比如专门刷订单、刷评论、刷流量的应用和运营团队等“黑灰产品”的出现制造虚假记录,侵犯消费。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假交易、虚假点击、虚假用户评论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
七是明确奖品、赠品、兑换产品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上促销活动。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消费者在促销活动中交换的奖品、礼品或者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称以赎回为由豁免。
八是明确履行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实践中,经营者有时会做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但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就拒绝履行承诺。《条例》第十条明确,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按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在线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实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司法解释提供商业网络直播营销。第十一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明确平台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等,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了直播间经营者的责任。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实践中消费者无法明确识别实际销售主体的问题,本文明确直播间经营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已标注其不是卖家和实际卖家,且必须达到足以令消费者满意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直播间经营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的表象、直播间经营者与经营者的协议、与经营者的合作方式、交易过程和消费者感知。, 为个人自由裁量权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同时,司法解释用4条条款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的自营责任、直播间经营者真实信息无法提供时的第一付款责任。规定不履行食品经营资格审查义务的连带责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过错的连带责任。
十、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切实保障群众安全。近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尤其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外卖餐饮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外卖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消费者也面临着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办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核许可的,或者未报告或停止提供在线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委托他人加工生产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 2022 年,特此颁布。自 3 月 15 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3 月 1 日
法释〔20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的审理
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货物即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的责任,由平台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单方面或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如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除外商品承诺7日内无理由退货。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因需要对商品进行拆包验货,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适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合理。人民法院不支持返还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自营企业标注或者自营企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未标注为自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商品负有责任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商平台经营者虽然并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制作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自营企业,消费者称其为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的卖方负责商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经营者在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采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责任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人民法院不支持平台内经营者以交易平台未向其付款为由进行抗辩。
第六条 平台内已注册网络经营者账户并开设网络商店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户和商店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情况,并将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或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免费的奖品和礼物。或者以赎回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假交易、虚假点击、虚假用户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 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按照承诺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直播过程中因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点击在线直播间购买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直播间经营者不能以足以证明其为非销售者和实际销售者的方式证明消费者认定,消费者主张直播的中介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新电商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前款所列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的表象、直播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经营方式等因素。与运营商的合作、交易过程和消费者感知。得到认可。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的自营业务,消费者主张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直播间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职务、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并向直播间经营者索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络直播间食品经营资格的法定审核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法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直播间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予以推销的,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等规定,对于直播间经营者与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或者不检举、制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责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违法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责令委托他人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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