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和经销的区别,直销企业两种经营模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2013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明确规定,直销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该公告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一、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直销企业先向直销商销售商品,再由直销商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公司的销售都是给直销商的。收取全价和减价费用。直销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
二、直销公司两种业务模式的销售额如何确认
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聘直销员,直销商可以在固定营业场所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以批发价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然后以零售价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其次,直销商只起到中介介绍的作用。直销企业以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商品,并额外支付直销员报酬。
在第一种直销模式下,商品的所有权已经从直销公司转移给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对销售商品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量销售公司按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格确定;在这两种模式下,直销员只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作用。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不存在商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收到的付款确认了销售额。
三、注意直销和代销的区别
直销的一般定义是:“直接在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在零售店以外的工作场所,通常由直销员现场销售商品,并附有详细的对产品或服务的描述或展示。除此定义外,直销还有以下定义:“直销是将产品直接推送到渠道终端,跨中间环节与消费者接触的一种销售形式。”它依靠人与人之间诚实的口碑传播商品信息,使传播对象购买商品,传播者从中获取利润。”
一般来说,直销是一种基于市场倍增和人际沟通的商品营销方式。通俗地说,直销是直销员建立和发展直销员网络,同时推荐产品以获取报酬,并根据该网络的销售业绩获得经济收入的营销方式。这种方法也称为多层次直销。总之,直销是通过口碑和红利形成的。
寄售,其经济意义是货物的供应商将货物赊销给下一个卖方进行销售。此时,其财务所有权(债权)仍为供应商,其销售权为卖方。卖方在货物售出后扣除自己的利润,然后以货款的成本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此前代销和经销的区别,在卖方的财务意义上,体现为“已售出应付”,是债务人。这种营销方式的市值风险完全由供应商承担。卖方不承担市场风险,仅承担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实物保管责任。是卖家非常愿意收购的一种商品营销方式。风险是:零,没有资本运作,也是一种融资手段。
四、了解代理合同、委托合同、经纪合同、中介合同的关系
在代销合同中,收货人不承担代销货物能否售罄的风险责任。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内容有明确的约定。委托代销的,应约定代销费用、代销条件等。
寄售本义是代理销售,其本质是代理代销和经销的区别,直销企业两种经营模式下销售额的确认,是指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销货物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人的权限内,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收集订单、销售和销售商品。处理销售相关事务。代销与代销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长期性、销售区域固定、交易量限制、不正当竞争限制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人误将代理和分销混为一谈。
具体来说,代销和经销有以下区别:(一)代销双方是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是买卖关系。( 二)代销销售是以发货人的名义销售,即制造商,签订销售合同代销和经销的区别,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三)代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经销商的收入是商品销售差价的收入。(四)在法律关系上,代销行为是委托人的行为,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经销商和授权范围内的第三方属于委托人(供应商),而商家与用户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委托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包括托管、经纪、中介、委托等多种合同。委托合同、经纪合同、中介合同的相同点均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合同标的为提供劳务,而非交付物。其中,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业务资格无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而经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当事人的业务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而且,佣金合同可以是免费的,而经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必须有偿。
与委托合同相比,经纪合同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代销、代销等贸易活动(如房地产营销公司代销不动产),其行为可以只是法律行为,而中介合同是为委托人提供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本身并无法律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第5号公告的解释中指出,“直销者首先以批发价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然后以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直销条例》并未明文禁止。直销企业与直销员构成销售合同关系。 《直销管理条例》使用“销售合同”一词来界定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关系。至于“促销合同”的属性,目前在法学界存在争议。因为在这种模式下,直销商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但没有对商品定价的权利,因此很难说它构成了销售合同关系或经纪合同关系。总之,《直销管理条例》中使用的“促销合同”是一个难点,具有一定的销售合同和经纪合同的特点。
中介合同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服务范围有限,中介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行事,与交易对手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行为结果间接归属于委托人。中介合同可以向委托人及其相对人收取费用,而经纪合同可以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号公告解释称,“二是直销商仅发挥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以零售价向直销商介绍的消费者销售商品,并额外支付直销商报酬。”显然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不是经纪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代销,不适用于代销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五、直销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制度,对一般类型的企业是合理的,但对直销企业是不合理的。因为它的销售额并不是企业全部销售额的真实数字,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直接返还给直销从业人员作为奖金。以安利为例,安利销售代表每销售一件产品,可获得产品价格(税前)的20%作为“客服报酬”;从净营业额中扣除20%代销和经销的区别,直销企业两种经营模式下销售额的确认,他们还可以获得3—21%不等的佣金。此外,销售总监和经理还拥有“市场开发基金”,即销售代表总销售额的9%由总监或经理培训和指导。由于这些奖金与产品销售额直接挂钩,并计入安利的销售额,理论上直销企业的实际销售额应该是销售额账面价值扣除直销员奖金或部分奖金后的余额。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具体的操作方式往往是由直销公司和税务部门协商解决的。税法的滞后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影响不仅限于直销公司,还有成千上万从事直销的经销商。增值税的本质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征税。对于一般类型的卖家来说,由于商品买卖的不同,这种征收方式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对于直销企业的经销商来说,如果机械地用销售额减去投入来计算的话,表面上看似乎不合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般类型的经销商主要是把价格提高到出售以获取收入;而直销公司的经销商虽然以原价销售商品,但直销公司给经销商的各种红利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经销商进货的价格,也是经销商销售的本质行为是零售。因此,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作为商品的零售环节也应缴纳增值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部分安利经销商误解。
为此,最根本的措施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直销的规定。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直销企业销售额的认定,允许直销企业在计算销项税时,将销售中正常支付给经销商的各种奖金排除在外。所谓正常发放,就是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奖金比例不得超过销售额的30%,不得扣除团队报酬。二是明确从事直销业务的经销商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何计算增值税。如销售额的确定、扣减范围和扣减标准、从直销公司获得的奖金如何从投入项目中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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