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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产品,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合格产品,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重要事项的通知

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重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认证和技术鉴定验厂阶段

1、现场检查组得出结论,建议通过。

对于检查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企业要迅速完成整改措施的制定并及时上报检查组长确认,并确保检查组组长在线上报相关检查数据5个工作日内。整改材料(含配套材料)报巡视组长确认,巡视组长报考评中心。

企业未在30日内向检查组组长提交整改材料(含认证材料),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推荐工厂检查结论,并予以认证。暂停。

为加快认证进程,欢迎企业督促检查组长及时确认不合格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网上上传。如企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但检查组组长未尽快确认合格产品,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请向评价中心检查处(13148487947),工厂检查与产品检查管理处)报告。评估中心 (13148487947)),以便我们采取行动。

2、现场检查组得出结论,不建议通过

此认证已暂停。

企业如拟继续委托认证,可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在具备基本质量保证能力的前提下,再次向评估中心提交认证委托。

3、认证后的相关工作

企业取得证书后,应及时购买CCC认证标志或以成型、丝印等形式申请使用CCC认证标志合格产品,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并及时在产品上应用。请按照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购买CCC认证标志企业强制认证消防产品的通知》在评估中心网站通知栏的相关要求。

企业取得证书后,应及时派专人参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程登记管理制度的培训,并按规定在合格产品上加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识。按照规定,及时在消防产品标识管理系统中上传产品销售流向信息。

二、证书保留重要问题

1、认真学习认证实施规章制度,掌握证书维护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取得证书后,应认真研究网站公布的认证实施细则和规定,及时关注评估中心发布的重要法规、政策和措施。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代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确保获证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保证产品的一致性和企业的质量。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检验资源等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要求。

2、认证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1)公司基本信息变化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影响强制认证、技术鉴定有效性的人员发生变更时;企业注册地址(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或相关重要信息(如:统一信用代码、税号等)发生变更时,应立即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企业信息变更”栏目“在线认证业务系统”(:8000/)并上报。

2)涉及认证有效性的变化(典型例子)

如发生搬迁、改造、出售等情况,企业应立即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8000/)向评估中心提交相关变更委托,评估中心将评估相关证书的有效性视具体情况而定。 , 对上述情况发生后能保证交付合格产品的库存或售后服务的,给予规范通知;对不能保证交付合格的库存产品或售后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吊销证书。但是,对于上述情况发生后,未及时向考核中心提交相关变更申请的合格产品,特别是被当地执法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将暂停或吊销证书。法律。

合格产品,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当企业拟对产品一致性所涉及的关键工艺、结构、材料、成分、配方等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请立即与出具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进行沟通,该实验室将出具认证型式试验报告。我们的中心。相关加工方案(或经我中心研究确认的实验室技术要求)应进行评估或核对差异。结论合格的,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8000/)向评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3、认证延期规定

证书上未描述或指明的任何产品(包括产品范围)均为未经认证的产品。企业拟生产上述产品时,必须按照认证扩展程序进行委托。

1)企业委托认证扩容时,请立即与出具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沟通,由实验室判断待扩容产品是否属于原产品证书单位。如果是,实验室将指导企业完成型号确认、填写特征档案等基础工作,并通过“在线认证业务系统”(:8000/)向评估中心提交扩展委托否则合格产品,应进行新的认证单元的型式试验。如果结果合格,实验室将指导企业完成型号确认、填写特征文件等基础工作,并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8000/ )。扩大授权。

2)委托企业在获得评估中心同意扩大的认证结论前不得销售此类产品。

4、其他

1)企业拟注销已取得的证书时,应通过“网上认证业务系统”(:8000/)向评审中心提交注销申请,详细说明注销原因,并承诺对所售产品做出承诺 对质量负责。企业产品质量问题未得到纠正、国家和地方各项监管活动存在问题、评价中心组织跟踪管理出现问题的,不得逃避质量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取消证书。

2)企业取得证书后,如收到以国家质量监督局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活动,应立即向认证业务办公室报告评价中心(13148487947、87276298),为防止欺诈,保护企业利益,我中心将对以上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核实后回复。企业应加强自我意识-预防,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按规定正常实施的监督。

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活动中,如出现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的现象,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包括复检整改的产品等,并应立即书面通知在评估中心认证业务处,评估中心将按程序办理相关证书,并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方式。

3)除不可抗力外,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防范诚信执业风险,更好开展服务工作,我中心研发的“云平台工厂监督检查系统”已投入使用手术。该系统避免了检查员前往工厂的需要。现场、认证后监督以远程管理的形式进行。要求广大获证企业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确保工厂设施内监督管理设备的有效运行。

5)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认证和技术鉴定工作,杜绝认证检测过程中的不规范和廉洁行为,评估中心启动了“351”诚信实行回访制度。积极配合我们的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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